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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基于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建设与维护本省行政区域内省、设区的市、县级测绘基准体系,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生态保护的基础性事业。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基础测绘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开放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与本部门有关的基础测绘工作。 第五条 已有基础测绘成果能够满足需求的,应当充分利用,不得重复测绘。 第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化陆海统筹的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加强基础测绘数据资源建设,推动基础测绘产品更新,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服务能力。 第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编制,明确项目名称、经费数额和完成时间。 未列入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因特殊情况确需开展基础测绘的,应当报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第九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基础测绘;设区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基础测绘。 第十条 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设与维护省级测绘基准体系; (二)获取与处理航空航天遥感数据资源; (三)测制、更新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数字产品; (四)建设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系统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五)编制与更新全省行政区地图; (六)省管水域水下地形、沿海滩涂与近海水下地形测量; (七)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八)建设省级地理实体基础时空数据和实景三维数据库系统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九)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设与维护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县级测绘基准体系;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数字产品; (三)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系统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四)编制与更新本级行政区地图; (五)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专题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六)沿海地区沿海滩涂与近海水下地形测量; (七)建设本行政区域地理实体基础时空数据和实景三维数据库系统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八)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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