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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详情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从筹建、实施到交付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