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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详情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 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 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


第五条 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 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