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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详情

贵阳市医疗急救条例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将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纳入教学内容,组织、指导学校加强对本校教师、学生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培训。


  发展改革、财政、应急管理、交通、大数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体育、水务、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急救及其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宣传培训。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组织公众参与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急救。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宣传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公益宣传,倡导自救互救理念,宣传救死扶伤精神。


  每年1月20日为本市医疗急救宣传日。


  第八条 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医疗急救事业。


  第九条 对在医疗急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就医疗急救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医疗急救网络


  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医疗急救网络规划,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医疗急救需求、医疗机构现状等因素,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医疗急救网络由下列机构组成:


  (一)市急救中心、县级急救中心;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公立医疗机构;


  (三)市、县级公立综合医疗机构;


  (四)符合条件的公立专科医疗机构和社区、乡(镇)、企业医疗机构。


  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入医疗急救网络。


  加入医疗急救网络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的条件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承担下列医疗急救任务:


  (一)设立“120”医疗急救呼叫电话,每天24小时值班;


  (二)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统一指挥调度;


  (三)收集、处理和储存医疗急救信息;


  (四)划分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急救范围,制定急救预案和方案;


  (五)组织、协调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紧急救治;


  (六)开展重大社会活动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七)开展对医疗急救人员的培训和医疗急救科研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