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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体育仲裁制度考察

来源:网络整理作者:佚名

章成 王恩术

体育作为一项跨越国界、连接不同文化的重要社会活动,内含竞技公平、规则统一等核心价值。体育活动日益增长的商业利益,使体育争议的专业、高效解决成为体育治理的关键环节。体育仲裁是指体育活动中的争议双方根据相关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将争议事项提交体育仲裁机构裁决,当事人具有履行仲裁裁决义务的体育争议解决方式。体育仲裁凭借专业性、高效性、灵活性及终局性等特点,已成为国际体育界普遍认可并广泛采用的争议解决方式。本文旨在对欧盟、美国、英国和日本的体育仲裁制度进行概览式介绍和比较分析,以资借鉴。

欧盟

欧盟及其成员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呈现出受欧盟法律框架宏观影响以及各国实践多元并存的局面,国际体育仲裁院在欧洲扮演重要角色,但其权威性面临欧盟法的审视。

欧盟通过其基本条约(如《欧盟运作条约》中的竞争法规则、自由流动规则)、《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对体育规则和争议解决机制产生影响。欧洲法院的关键判例,如博斯曼案(涉及运动员转会)、麦卡-麦迪纳案(明确体育规则受竞争法审查)以及国际滑冰联盟诉欧盟委员会案(质疑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在欧盟竞争法下的有效性),均深刻影响了体育自治的边界。在瑟兰足球俱乐部诉国际足联案中,欧洲法院总法律顾问提出对于强制性体育仲裁,成员国法院应进行更全面的司法审查,以确保欧盟法的适用和有效司法保护。

国际体育仲裁院总部设在瑞士洛桑,处理大量源自欧洲的体育纠纷,其裁决通常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仅能以有限理由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上诉。然而,欧洲法院对国际滑冰联盟诉欧盟委员会案的判决以及欧洲法院总法律顾问对瑟兰足球俱乐部诉国际足联案发表的意见,对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运作模式构成挑战,核心在于国际体育仲裁院位于非欧盟国家,其司法审查不适用欧盟法,可能导致涉及欧盟法的体育争议无法得到充分司法保障。

具体到欧盟成员国,德国体育仲裁院依据德国《体育仲裁规则》处理各类体育纠纷,包括兴奋剂案件。德国法院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对体育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著名的佩希施泰因案即体现了德国国内法对国际体育仲裁的审视。在法国,争议先在体育联合会内部处理,后经法国奥委会强制性调解,再根据争议性质提交国家法院或国际体育仲裁院。法国奥委会下设的体育仲裁院处理商业性体育纠纷。西班牙2023年生效的新《体育法》要求体育联合会和职业联盟设立共同的庭外争议解决机制。西班牙体育行政法庭处理体育纪律和选举争议。意大利体育争议解决具有层级特点,技术性和纪律性争议专属体育司法机构管辖;行政类争议在用尽体育系统内部救济后,例如向意大利奥委会的体育保障评议会申诉,可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审查。

美国

美国体育仲裁制度呈现出机构多元化、法律框架专门化与通用化相结合的特点,职业体育与业余体育的仲裁路径亦有所区分。

美国体育争议的解决依赖于多个仲裁机构。美国仲裁协会及其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是主要的非营利性争议解决机构,不仅处理体育相关的复杂商业交易,还依据《特德·史蒂文斯奥林匹克与业余体育法》(以下简称《史蒂文斯法》)处理运动员参赛资格、国家管理机构争议,并为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处理兴奋剂相关争议。美国仲裁协会还针对姓名、形象和肖像权争议制定了《体育参与及姓名、形象和肖像权争议补充程序》。美国奥委会与残奥委员会依据《史蒂文斯法》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强调保障运动员权利。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大型商业性替代性争议解决机构,亦将业务拓展至体育领域。此外,美国各大职业体育联盟,如国家篮球联盟、国家橄榄球联盟、职业棒球大联盟和终极格斗冠军赛均设有内部仲裁机制,但其公平性、中立性因联盟和集体谈判协议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美国体育仲裁制度受到联邦立法的深刻影响。《史蒂文斯法》促进和协调业余体育活动,为解决涉及国家管理机构的争议提供了机制,是美国奥委会与残奥委员会仲裁机制及美国仲裁协会处理部分业余体育争议的法律依据。1925年颁布的《联邦仲裁法》确立了书面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并严格限制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为体育仲裁的统一实施和司法保障提供了坚实基础。相关司法实践,如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球员协会诉加维案,确立了对职业体育劳资仲裁裁决的尊重原则。此外,州法律在姓名、形象和肖像权协议等方面的规制也对体育仲裁产生影响。

美国体育仲裁制度因新兴市场业态的发展而面临调整。近年来,姓名、形象和肖像权市场的兴起以及相应仲裁程序的建立、大学体育商业模式的变革对美国体育仲裁制度产生了潜在影响。同时,体育博彩合法化和电子竞技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新的争议类型。

英国

英国的体育仲裁制度以其专门化的仲裁机构、完善的法律框架以及对特定体育领域的精细化规则为主要特征。

英国体育仲裁的核心机构是体育纠纷解决机构,这是一家独立的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仲裁、调解等多元化服务,处理纪律处分上诉、运动员选拔、商业合同纠纷等各类争议。其下设国家反兴奋剂委员会、国家保障委员会和国际听证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此外,英格兰足球总会的“规则K仲裁机制”主要处理足球运动参与者之间的争议,在足球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英国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英格兰足球总会规则K仲裁条款对参与者的横向约束力。

英国体育仲裁的法律基础主要是《1996年仲裁法》。该法适用于仲裁地位于英格兰、威尔士或北爱尔兰的仲裁,核心原则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法院干预受限。该法为英国体育仲裁提供了统一法律框架,并规定了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特定理由,如仲裁庭缺乏管辖权、严重不规范行为导致实质不公、法律适用错误等。

近年来,英国体育仲裁重点关注运动员的福利问题,并且不断完善特定项目的仲裁规则,在反兴奋剂与运动员权益保障领域建立了专业化解决机制。而足球领域的特定规则引发的争议增多,对相关仲裁规则提出了挑战。

日本

日本体育仲裁机构成立于2003年,旨在通过仲裁和调解等方式高效、公正地解决体育纠纷,支持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其受案范围广泛,包括兴奋剂、运动员选拔、纪律处分等争议。该机构制定实施专门的《体育仲裁规则》,并针对特定争议设有特别规则。日本文部科学省及其下属的体育厅是体育政策的主要制定和推动机构,为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营造了有利的政策环境。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在仲裁规则改革和国际化方面的经验,对日本体育仲裁机构也具有借鉴意义。

2003年,日本颁布《仲裁法》,该法基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制定,规定了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基本准则、裁决效力以及法院的司法支持和监督;同时,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受到严格限制。2023年,日本修订《仲裁法》,进一步提升了其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竞争力。

域外体育仲裁制度虽在具体设计上各具特色,但均追求独立、专业、公正与高效,并在体育自治与国家法律规制间寻求平衡,同时积极应对体育发展带来的新兴争议问题。这些实践展现了体育仲裁在体育治理中日益重要的地位和不断发展的态势。

【本文系武汉大学青年研究中心2024—2025学年度(重点)调研课题(20243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前沿交叉学科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