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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详情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有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业主自治、公开公平、诚实信用、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推动在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中设立基层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在基层治理体系下,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应急、审计、市场监管、人防、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协调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 物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人从业行为,开展物业服务培训,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